疫情下,巴Ⅲ修订对国内银行八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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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主办精品课程,点击报名1. 实施时间修改概述
2. 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
2.1 杠杆率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缓冲
2.2 信用风险标准法
2.3 信用风险内评法
2.4 操作风险
2.5 信用估值调整
2.6 市场风险
2.7 资本下限
2.8 第3支柱披露框架
3. 综述
1.实施时间修改概述
由于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原定于2022年初实施的《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相应推迟一年,具体影响包含杠杆率、修改后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修改后的信用风险内评法等多个监管指标。
2.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杠杆率=一级资本/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银行必须最低保持3%杠杆率要求。
附1:2019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附加资本缓冲要求 | 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 |
3.5% | 无 |
2.5% | 摩根大通 |
2% | 花旗、汇丰 |
1.5% | 美国银行、中国银行、巴克莱、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中国工商银行、三菱金融集团、美国富国银行 |
1.0% | 中国农业银行、美国纽约银行梅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瑞士信贷银行、法国BPCE银行集团、法国农业信贷银行、ING银行、日本瑞穗金融集团、摩根士丹利、加拿大皇家银行、桑坦德银行、法兴银行、标准渣打银行、美国道富银行、三井住友银行、道明银行、瑞银集团、裕信银行 |
巴塞尔委员会同样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判标准,每家商业银行的得分等于。每个一级指标的权重是20%,二级指标均分其对应的一级指标权重。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判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2017年计算参数 (单位:万亿欧元) |
规模 |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 | 75.9 |
跨境业务 | 跨境资产 | 18.7 |
跨境负债 | 16.4 | |
互联性 | 金融机构间资产 | 7.8 |
金融机构间负债 | 8.8 | |
发行证券及其他融资工具 | 13.3 | |
基础功能 | 托管资产 | 139.9 |
支付额 | 2156.9 | |
有价证券承销额 | 5.9 | |
复杂度 | 场外衍生品名义本金 | 530.4 |
第三层资产 | 0.5 | |
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资产 | 3.4 |
最终得分根据划分栏位的不同,计提附加资本要求。
栏位划分 | 得分区间 | 附加资本要求 |
第1栏 | 130-229 | 1% |
第2栏 | 230-329 | 1.50% |
第3栏 | 330-429 | 2% |
第4栏 | 430-529 | 2.50% |
第5栏 | 530-629 | 3.50% |
附2.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损失吸收能力)
为应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大而不能倒”的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出台了《关于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结构调整能力原则:总损失吸收能力清单》,旨在提高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的损失吸收能力,提高经营的稳定性,维护全球金融的安全。
按FSB的要求,TLAC监管要求分两步实施。除新兴市场经济体外的G-SIBs,2019年初的TLAC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杠杆率分母(即调整后的银行表内外资产余额)的6%,2022年初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8%和杠杆率分母的6.75%。如果再加上现行的2.5%储备资本要求和1%~2.5%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2019年初的总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9.5%~21%,2022年初将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1.5%~23%。
以新兴市场经济体为总部的(G-SIBs headquartered in emerging markets)G-SIBs可延后6年执行TLAC要求:即2025年1月1日的TLAC应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6%和杠杆率分母(即调整后的银行表内外资产余额)的6%,2028年1月1日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18%和杠杆率分母的6.75%。如果再加上现行的2.5%储备资本要求和1%~2.5%的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要求,2025年初的总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9.5%~21%,2028年初将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1.5%~23%。
2019年四大行杠杆率与资本充足率
公司简称 | 资本杠杆率(%) | 资本充足率(%) |
工商银行 | 8.31 | 16.77 |
建设银行 | 8.28 | 17.52 |
农业银行 | 7.09 | 16.13 |
中国银行 | 7.43 | 15.59 |
从2019年情况看,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四大行杠杆率均超过7%,TLAC对于杠杆率的要求无影响。但是资本充足率仍然还有一些缺口,但考虑到TLAC更广泛的资本范围,该缺口会进一步缩小,但债务工具最高只可补充2.5%的TLAC。以2019年各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假设各行都可以充分发挥债务工具的优势,工行和建行基本满足TLAC的要求,农行和中行还有一定的缺口需要补充。
巴塞尔委员会明确零售风险的判断条件:一是从银行产品层面,包含个人循环贷、个人消费类贷款等,二是风险暴露不得超过100万欧元,三是其他标准,单一客户零售风险暴露不得超过总零售风险暴露的0.2%。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零售风险暴露,适用于75%权重。
我国对于零售风险暴露的划定和巴塞尔协议基本类似,只是从今年起小微企业的判断修改为不超过1000万风险暴露,略高于巴塞尔协议的100万欧元。对于整体的风险计量影响不大。
A级银行 | B级银行 | C级银行 | |
基础权重 | 40% | 75% | 150% |
短期(3个月内)权重 | 20% | 50% | 150% |
巴塞尔委员会将交易对手的银行分为A/B/C三类,按照期限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银行分类的依据是按照当地监管部门公开的最低监管要求进行判断。
目前我国对于银行债券按照25%权重计量,不区分银行类别和期限因素。新巴塞尔协议主要会产生两个影响,一是债权行除了一些短期的风险暴露权重会减少外,其余风险暴露会显著增加。二是对于融资行,如果达不到A级银行的标准,同该银行的风险权重显著上升,会影响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巴塞尔委员会设立LTV指标和抵质押率类型,根据LTV的大小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
LTV | 风险权重 |
≤50% | 20% |
(50%,60%] | 25% |
(60%,80%] | 30% |
(80%,90%] | 40% |
(90%,100%] | 50% |
>100% | 70% |
在权重法下,房地产不是合格的缓释品,在资本计量中不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并且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首付不小于30%,所对应的抵质押率一般都小于70%,对应的风险权重会有明显下降,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较多的银行是利好。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根据是否还款依赖于该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分为两类,并根据抵质押率大小确定风险权重。从我国商业银行具体实践看,商业地产抵质押率普遍小于70%,该类型的风险权重也会有明显下降。
将LTV概念的引入,对于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满足LTV计算的准确性,商业银行最起码按照季度对抵押房产进行估值,才能准确地计算出LTV的值,最终确定风险权重。
部分符合条件(根据年营业额)的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100%降低到85%。
巴塞尔协议对于该类型贷款区分为两种类型,满足条件的按照100%权重,不满足条件的按照150%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按照100%确定该类型贷款的风险权重。
可随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表外转换因子10%,不可随时撤销的按照表外转换因子40%。目前我国按照以下表外转换因子计算: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 20% |
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 50% |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 0% |
总体来看,有增有降,具体得看不同银行的资产分类。
计算抵押品的风险缓释时,再原有简单法-采用抵押品的风险权重代替其所覆盖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的基础上,新提出综合法。综合法,即采用波动调整后的抵押品价值抵减风险暴露。其中,对于合格金融质押品的计算同原内评法下合格质押品的计算相似,将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的概念纳入其中。
违约概率底线由0.03%上升到0.05%,标准违约损失率由45%降低为40%,并取消最低抵质押要求。并且,对于缓释后的最低违约损失率也进行了调整。
最低违约损失率(原) | 最低违约损失率(新) | |
金融质押品 | 0% | 0% |
应收账款 | 35% | 20% |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 35% | 20% |
其他合格抵质押品 | 40% | 25% |
违约概率底线一般适用于信用情况极好的客户,违约概率的小幅上升对于整体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标准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对于整体风险加权资产有比较大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8年的测算,上述改变对于一般公司和专业贷款来说,风险加权资产会有比较大的下降,对于银行类客户来说,会有小范围的下降。
由于目前国内只有6家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所以整体影响并不是很大。
此次操作风险修改范围较大,直接取消原来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取而代之的是结合风险敏感性和可实施性的新标准法。该方法引入业务规模指标和内部损失乘数两个因子。
对于内部损失乘数来说,应该通过超过10年的损失数据进行计算,从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数据积累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所以该乘数应该影响不大。
业务规模指标中资产规模越大所对应的边际系数越大,对于规模大的银行来说新方法对于操作风险RWA可能会有所提升,规模小的银行会有所下降。根据巴塞尔委员的测算结果,平均增幅按照中位数看会有下降。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所以信用估值方法调整最终是对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衍生品开展市场和规模较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头寸也较小,整体影响并不大。
此次市场风险修改范围较大,主要涉及一下几点:
目前大多数银行的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划分没有明显的规则,同一笔业务在银行账簿或者交易账簿中计量的风险和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为避免监管套利情况的发生,强化两个账簿的划分规则。
从持有目的来看,只要满足(1)短期转售(2)从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3)锁定套期收益(4)对冲上述三类工具的风险其中之一,就必须划分到交易账簿。
另外,《巴塞尔协议》首次对接国际会计准则,明确会计准则下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工具属于交易账簿。那么会计准则下的金融资产三分类只剩下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其他综合收益的两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没有出售目的,所以应该划分至银行账簿,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就需要另外专门判断。
除个别重大的公开事件外,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之间一般不允许转换。
如果商业银行可以满足(1)非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2)内部任意交易台不使用内部模型法(3)不持有任何相关性交易头寸,那么该银行可以使用简化标准法。除四大行和个别股份制银行之外,其他银行都有可能用简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
这里的交易台的概念为,在清晰的风险管理框架下执行明确交易策略的一组交易员或会计账目,银行内部可以有多个交易台。
简化标准法与原市场风险法相似,特别是利率风险基本沿用原方法的特定风险以及一般风险的计算思路。
简化标准法下为区分利率风险、股权风险、汇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的风险影响程度,分别赋予1.3、3.5、1.2、1.9的调整权重,相比较原市场风险标准法,资本要求有比较大的提升。
标准法下,资本要求由三个部分简单加总而得:基于敏感度方法的资本要求、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及剩余风险附加资本要求。
由于该方法只适用于极少数银行,并且计算过程过于数学化,在这里就不再展开讨论。
修改险值(VaR)模型为预期缺口模型。
对于上述的修改,不管是根据IFRS9规则确定交易账簿还是监管规则确定交易账簿,交易账簿内的资产都会有大幅提升。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测算,大部分银行的市场风险RWA会增加。但是具体是因为账簿划分的原因导致增加还是计量方法改变导致的增加,结果未定。
资本下限的作用是为了避免不同方法计量出的RWA会有明显的差距,所以以各类风险的标准法为基础设定其他风险计量方法的下限,并从2023年到2028年逐步实施。
日期 | 标准 |
2023年1月1日 | 50% |
2024年1月1日 | 55% |
2025年1月1日 | 60% |
2026年1月1日 | 65% |
2027年1月1日 | 70% |
2028年1月1日 | 72.5% |
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在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该项调整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招商银行零售客户较多,高级法与标准法计算所得的RWA比例仅为72.3%,可以看出采用高级法后,零售客户较多的RWA计量结果越小。
对于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对于风险管理、财务与监管披露关系、流动性、杠杆率等17个方面提供了近80个披露模板。对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来说,需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国内其他银行实施起来有一些局限性。
目前,除1104相关报表之外,在资本监管体系中还缺乏其他相应的披露机制,后续国内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综述
由于除了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外,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需要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目前还未针对最新版《巴塞尔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所以不管是实施内容还是实施时间的修改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暂时都没有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还需要未雨绸缪,及时评估新要求对于行内的影响,做到有备无患。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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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对象:商业银行资负部、计财部,统计及运营部门;债券固收研究员,交易员;金融市场部销售和交易人员;中小银行同风控部门,服务银行第三方机构。
北京丨 2020年8月22日-23日(周六、周日)
※会议具体地址,上课前一周通知※
讲师A:法询金牌讲师
讲师B:某商业银行资负部负责人
01
第一讲: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压力测试实务(A讲师)
一、流动性监管指标概述及发展历程1.1破产和危机引发的国际监管变革1.1.1由简单资负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巴一1.1.2由单一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巴二1.1.3将流动性风险独立出清偿风险:巴三1.2我国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发展历程1.2.1简单资负比例指标:存贷比1.2.2资产负债表内业务指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1.2.3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1.3现行流动性监管指标二、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2.1指标设计理念2.2 系统性背景假设2.3交易对手的分类及假设2.4存在转移障碍限制2.5 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2.6变现障碍2.7稳定资金、有业务关系资金和多余资金2.8限制条件三、流动性风险管理3.1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征3.2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3.3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3.4流动性风险管理考虑因素3.5现金流量管理3.6压力测试3.6.1大型银行压力测试应用历史3.6.2我国压力测试体系3.6.3压力测试的设计与应用3.6.4压力测试的监管要求2.3.2压力测试的定义及目的3.6.5压力测试的程序3.6.6情景设计(压力测试需要考虑的风险因子及传导机制)3.6.7 现金流分析及指标选取3.6.8 压力测试实务:如何利用现有监管报表进行压力测试3.6.9 压力测试结果分析运用3.7应急计划
02
第二部分:资产负债管理框架、FTP及利率市场化调整(B老师)
一、资产负债管理(ALM)的基本理念1、ALM在提升银行的商业价值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2、ALM的管理框架和组织架构3、利率及流动性敞口定义、产生原因和管理方式4、FTP的基本框架及在管理中的应用5、通过FTP管理利率和流动性风险6、FTP的运行流程并用之衡量考核业务部门利润7、FTP曲线的构建与主要考量因素8、以FTP为基础指导客户定价并确保风险回报的合理性9、FTP的不足之处10、如何应用ALM理念有效管理银行的表内业务11、多样化的业务内容需要针对性的业务和风险管理方式12、资产负债表层次化管理理念及应用模式13、不同的ALM管理模式及利弊二、流动性成本与FTP定价1、流动性管理基本概念和历史变革2、最大累计现金流出(MCO)管理简介3、巴塞尔协议下LCR 与 NSFR解读4、流动性成本衡量及在FTP中的定价三、资产负债管理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挑战1、LPR的历史形成以及国际应用2、LPR,MLF,与贷款定价3、LPR与利率市场化的未来发展方向第三讲: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及配置实务
(C讲师)
一、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及配置的基本框架
1.银行经营的三性;
2.高度关联的资产负债表;
二、 流动性及负债成本管理
1.流动性环境及短期利率变化
2.杠杆的使用与监管的关切
3.同业资金市场和同业存单
4.长期债券市场中长期利率
5.存款市场和存款成本
6.资金曲线的变化与负债管理的策略
三、银行的资本金
1.资本金的三个层次
2.核心层补充的难点
3.其他一级资本工具
4.二级资本工具
5.中小银行资本补充的难点与展望
四、商业银行的资产组合与配置
1.信贷业务、LPR
2.债券投资业务
3.利率债-不同期限和不同品种的特点;
4.信用债和NCD
5.同业业务
6.当下资产配置的参考点
课程时间:2020年8月22-23日(周六、周日)
课程地点:北京
指导价格:¥4000/人(包括培训费、教材及午餐)
老学员或提前2周报名缴费优惠300元,3人及以上团购400元优惠。优惠措施可以叠加
(※ 往返路费、住宿及接送机服务均自理,不包含在参会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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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微信:136 6159 7571